一 本校學則修正案,係廢除「當學年度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及格」及「一學期曠課達45小時」之退學規定,業經115年5月25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115年6月1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行政會議及115年6月10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本學期(114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二 因應高等教育重視學生受教權益保障、學習輔導與比例原則之趨勢,並參酌私立一般大學學業及曠課退學規定之盤點結果,檢討本校現行學則有關學業退學及曠課退學規定之妥適性。
三 經盤點34所私立一般大學,目前23所學校已取消或未見「二一/三二」比例式學業退學規定;另明確仍保留一學期曠課45小時或相近時數即予退學者僅6所,顯示各校逐漸改以預警、導師關懷、學習輔導及個案協助等機制處理學生學習問題。
四 依本校近年退學統計,111學年度至114學年度第1學期止,退學總人次共261人次,其中純因曠課因素退學212人次,為主要原因。考量學生缺曠課情形可能涉及學習適應、生活、心理或經濟等因素,宜由單一時數退學規定,轉向預警通知、導師關懷、學習輔導及個案支持機制。
五 本次修正並非放寬學生學習責任,而係透過課程管理、學習預警、導師輔導、學習支持及個案協助等機制,及早發現並協助學生解決學習困難,兼顧學位品質、學生受教權益、程序正義及本校生命教育精神。
六 依上述,爰修正本校學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條第二款,廢除學業成績不及格達一定比例及曠課達45小時即予退學等規定,配合原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刪除,爰將原第二十五條至第七十四條之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並同步修正相關條文引用及文字,以維持法規一致性。
七 依據學則第七十二條:「本學則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本次修正內容已依規定函報部備查;為維護學生權益,先行公告周知並自本學期(114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